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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草案)》的說明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托,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草案)》作說明。
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對開采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資源稅,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2010年6月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逐步實施,國務院于2011年9月對《暫行條例》作了部分修改,明確資源稅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征收。2016年7月1日起,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全面推開。《暫行條例》施行以來,資源稅運行比較平穩。1994年至2017年,全國累計征收資源稅9325億元,年均增長15.9%,其中2017年征收1353億元。資源稅對于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等,發揮著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制定資源稅法是其中重要任務之一,并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和《國務院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司法部在《暫行條例》的基礎上,經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企業和社會團體等方面的意見,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起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總體考慮
從實際執行情況看,資源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制定資源稅法,可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對相關征稅事項作相應調整。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納稅人。
草案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海域開采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其中礦產品包括原礦和選礦(第一條)。
(二)關于稅目。
草案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以下簡稱《稅目稅率表》)規定了164個稅目,除包括現行中央層面(財政部、稅務總局)列舉名稱的稅目外,還將現行授權地方層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列舉名稱的稅目統一納入,進一步規范資源稅稅目。
(三)關于稅率。
草案所附《稅目稅率表》規定了固定和幅度兩種稅率。適用固定稅率的應稅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鈾、鎢、鉬、中重稀土等稅目。實行幅度稅率的應稅產品包括煤、鐵、銅、鋁土礦、金、銀、輕稀土等稅目。草案規定:應稅產品為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產品的資源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第二條)。
(四)關于計征方式和應納稅額計算。
草案規定:除《稅目稅率表》另有規定外,資源稅一般實行從價計征,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第三條)。根據《稅目稅率表》,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有地熱、石灰巖、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天然鹵水等6個稅目。
(五)關于稅收減免。
草案規定:對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以及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對高含硫天然氣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以及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對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為更好適應實際需要、便于相機調控,同時體現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草案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其他情形,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七條)。
草案還規定:對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以及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的,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予以減免稅,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八條)。
此外,草案對資源稅申報繳納地點、納稅期限等稅收征管事項作了規定。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水資源稅改革正處于試點階段,試點范圍為北京、天津、河北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征稅制度仍需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為確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于法有據,草案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可以決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開展水資源稅征收試點;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每立方米取用水量平均稅率不超過10元;水資源稅試點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十五條)。
(二)關于中外合作開采油氣資源繳納資源稅問題。按照2011年9月國務院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有關規定,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草案規定: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但是,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的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合同,在已約定的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當時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